食品加工管理制度食品加工管理制度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从业人员都应当用肥皂加流动清水洗手。 2、食品加工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戴戒指。 3、食品加工人员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4、食品加工人员必须仔细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5、各种原料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 6、用食品加工的刀、墩、盆、抹布等器物必须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分类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7、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 8、若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间隔超过 2 小时,应当在高于 60℃ 或低于 10℃ 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放凉后再冷藏。 9、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10、对食品加工时可放入食品的调料、辅料必须做到质量合格,清洁卫生,用量适当,无毒无害。 食品加工车间管理制度1、 保持食品车间卫生,每天清扫,定期冲洗地面。 2、 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加工车间必须穿工作服。 3、 闲杂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4、 中试车间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严格根据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5、 定期保养和检修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6、 车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剧毒原料,注意防火,常常检查消防设施。 7、 所有通道、过道不得摆放任何阻碍通行的物品。 8、 定期检查防盗装置是否正常。9、 车间停工时检查水、电、气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 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一、食品经营主体是指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 、 批 发 、 零 售 等 经 营 活 动 的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 二、经营食品必须依法经登记注册,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查处取缔。 三、各级登记注册机关必须严把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严格审查前置许可证件,严格根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 经 营 地 点 、 经 营 期 限 等 核 发 营 业 执 照 。 四、对所有食品经营主体核发营业执照前,必须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人员要如实地签署实地调查意见。对实际经营情况与前置许可证件载明事项不符的、经营条件不符合特定食品的生产、加工或运输、储存的特别要求的,不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经取得前置审批但生产经营明显不符合前置条件的,应当以公函形式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