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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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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实行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根据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仔细根据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纳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第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法律规范。 第七、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 1-2 次对食品销售区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单位盖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第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进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第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第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而且做到: 1、在卖场内工作人员不得留披肩发型,必须盘头或束发;2、食品销售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3、不得在销售场所内吸烟、饮酒、吐痰。 单位盖章: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一、购进食品时,要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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