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猪 屠 宰 检 疫 规 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 厂、点)( 以下简称场( 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猪得屠宰检疫
2 、检疫对象(14 种)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3 、1 入场( 厂、点) 时, 具备有效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 、2 无规定得传染病与寄生虫病
3 、3 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得, 检测结果合格
3 、4 履行本规程规定得检疫程序, 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 、入场( 厂、点) 监督查验4 、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 厂、点) 生猪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佩戴得畜禽标识
4 、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 、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得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 、4 结果处理 4 、4 、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 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 厂、点) 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 不同货主、不同批次得生猪不得混群
4 、4 、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得, 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 、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 、检疫申报5 、1 申报受理
场( 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 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 根据相关情况决定就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得, 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 不予受理得,应说明理由
5 、2 受理方式
6 、宰前检查 6 、1 屠宰前 2 小时内, 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