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猪 屠 宰 检 疫 规 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 厂、点)( 以下简称场( 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猪得屠宰检疫。 2 、检疫对象(14 种)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3 、1 入场( 厂、点) 时, 具备有效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 、2 无规定得传染病与寄生虫病。 3 、3 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得, 检测结果合格。3 、4 履行本规程规定得检疫程序, 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 、入场( 厂、点) 监督查验4 、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 厂、点) 生猪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佩戴得畜禽标识。4 、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 、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得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 、4 结果处理 4 、4 、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 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 厂、点) 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 不同货主、不同批次得生猪不得混群。 4 、4 、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得, 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 、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 、检疫申报5 、1 申报受理。场( 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 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 根据相关情况决定就是否予以受理。受理得, 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 不予受理得,应说明理由。5 、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 、宰前检查 6 、1 屠宰前 2 小时内, 官方兽医应根据《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 、2 结果处理 6 、2 、1 合格得, 准予屠宰。6 、2 、2 不合格得, 按以下规定处理。 6 、2 、2 、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得, 限制移动,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得通知》 ( 农医发〔2025〕 22 号) 与《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法律规范》( 农医发〔2025〕25号) 等有关规定处理。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