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即浙江省政府令第 64 号,1995 年 8 月 25 日发布,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进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
省政府令第 64 号 现发布《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进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讨论,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及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胜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