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物业保安交接班法律规范 第一条 交接班人员应提前做好交接班准备,接班人员应至少提前10 分钟到岗,准备交接班,未提前赶到岗位的接班人员,按迟到处理。 第二条 交接班内容如下: 1、值班装备完好情况(交装备); 2、值班室内物品完成情况(交物品); 3、上一班值班注意事项(交情况); 4、值班室卫生(交卫生)。 第三条 交班人员应将当班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及注意事项,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接班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配备的器材(如对讲机、电筒等)、岗位内的物品、工作记录本,如无异议,双方签名认可,责任随之移交。如有异议,应立即向队长汇报,队长应立即给予明确指示,当场不能确定的情况,应做好详细书面记录,并及时跟进处理。 第四条 交接班应由队长或指定负责人带队,有 2 个以上(含 2 个)岗位的接班队员应列队接班。程序如下: 1、接班人员列队到值班室前,立定。 2、岗位接班人出列,与交班人互相敬礼,然后根据以上要求交接班。 3、交接班完毕后,交班人入列。 4、由队长或负责人带领队列到下一个岗位按以上程序继续交接。 5、交接班完毕,由队长或负责人带回。 第五条 已到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到而交班人员自行离岗的,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以外,交接班人员均应按旷工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