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公司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内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治安管理,保证公司项目筹备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公司治安管理工作适应经济建设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管理的需要,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家属以及在本公司施工的他方人员。 公司鼓舞全体职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第二条 行政部全面负责公司的治安保卫、安全防范工作,查处治安案件和公司领导、公安机关授权调查处理的各类案件,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人员,行政部有权调查、调解并将结果呈请公司会议决定惩处。 第二章 治安管理的任务和处罚的种类 第三条 公司保卫部门要仔细贯彻综合治理方针,行使职能,针对本公司治安管理的薄弱环节,定准对象,奖罚分明。对个别思想不稳定,有继续违法犯罪倾向的,保卫部门必须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带领职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以达到预防犯罪、降低发案率的作用。 第四条 违犯本条例的几种处罚措施:警告、记过、行政 降级、罚款(10 元-20000 元)、行政处分、留厂查看、解除劳动关系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和构成犯罪的人员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上述几种处罚视情节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出于他人强迫的。 3、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4、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可处罚 200—1500元并提请公司会议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行政降级、留厂察看、解除劳动关系)。 1、造成严重后果,在群众中影响较大的。 2、多次违法、违纪或违反本条例屡教不改的。 3、拒绝接受检查或躲避处罚的。 4、诱骗、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造谣、传谣、侮辱诽谤他人的。 5、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盗窃公司财产的。 6、对检查人、证人打击报复、阻挠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条 凡在本公司区域内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文化娱乐秩序,阻碍公共安全,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滋事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停职检查或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者(受处罚两次以上者),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惩处。 第八条 偷盗公司财物行为,按被盗物品价值的 2—100 倍或 1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