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防渗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总 则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以 SL 174—96《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法律规范》、SDJ16—78《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DJ18—78《水利水电工程施施工场地质规程》、SD1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法律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程》等有关工程验收规程法律规范,标准规定和设计图纸要求编制。1.2 本细则适用于柔性混凝土和塑性混凝土防渗墙工程及其相关施工项目。1.3 除非承建单位同意承担风险,否则用于施工实施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必须经监理部签发。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2.1 承建单位应根据承建合同技术条款规定,对防渗墙造孔、成墙、浇筑以及设备与施工工作措施等,进行验证性试验。 2.2 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将试验成果进行整理,提出用于实施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相关参数报监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于工程作业。2.3 承建单位应在防渗墙工程开工以前,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技术法律规范、施工部位自然条件、施工水平及设备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述(包括施工项目、合同工程量及合同工期)。(2)施工平面布置。(3)施工工序、工艺和设备配置(包括规格、型号、台时生产率、使用说明书)。(4)使用材料及配比。(5)施工进度计划。(6)材料与劳动力投入计划。(7)组织管理机构。(8)可能遇到的不良地层或不利施工条件下的造孔、成槽与浇筑措施。(9)质量控制措施。(10)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11)其他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报告或说明的情况。2.4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后递交,监理部批阅后限时批复,原件不退回。2.5 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及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申请后 24h 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2.6 承建单位未按时向监理部报送文件,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批阅。三、施工过程监理3.1 承建单位应在施工前完成防渗墙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并报监理部查验。施工准备工作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钻机、抓斗、其他造孔与开槽设备及其数量能满足施工要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