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表法》: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公元前六世纪以后,随着奴隶制经济的进展,阶级矛盾的加剧,平民与贵族斗争的展开,在罗马,那种由贵族垄断立法与司法权、随意解释习惯法的局面再也维持不下去了。颁布成文法与抑制贵族的武断、专横,成为社会进展的必定趋势。 公元前 462 年,平民保民官特兰梯留(A.G.Terentilie)曾在民众大会上提议编纂成文法,虽遭到贵族的反对,但后来仍同意成立十人委员会,从事立法工作。委员们在希腊考察法制回来后,于公元前 451 年制定了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由于平民仍不满意,公元前 450 年改组了十人委员会,又制定两表,作为前者的补充。两者,合称为《十二表法》(Lex Duodecim Tabularum)。 《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共有 105 条,其每一表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表 传唤。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强制前往;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躲避,原告有权拘捕;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乘骑的牲口或车子;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则讼争即认为解决;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承审员(judex)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缺席判决];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为审理的正常进行,可设立保证人制度。 第二表 审理。开庭这天,如遇承审员、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外国人(hoste)时,则应延期审讯;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即使是盗窃案件,也可以进行和解。 第三表 执行。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 30 天的法定宽限期;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他到长官前,申请执行;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他担保,则债权人得将他押至家中拘留;债权人可拘禁债务人 60 天。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在第三次牵债务人到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把债务人卖于体贝河(Tiber)以外的外国或把他杀死;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 第四表 家长权。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禁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