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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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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了《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以下是详细内容。 《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浙建房〔2025〕72 号),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证》。 (三)《监管协议》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 二、监管协议的报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根据法律、法规,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2.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3.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4.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五)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证》。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资金账户账号应通过透明售房网对外公布,并在商品房定金或买卖合同签订前通过网上合同备案系统自动予以提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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