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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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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5)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25?18 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平江、沧浪、金阊区(以下简称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配租、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条件配租、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是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房源筹集、资格审查、配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供应对象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1 — (一)政府及政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收回的住房; (二)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三)住建部门闲置的直管公房; (四)其他形式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居民中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应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中的低收入以下无房家庭。具体配租条件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按届时房源、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筹集、租赁管理等,参照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 套型面积、租金标准和租金减免 第八条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九条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按不同家庭的住房保障人数设定人口段,向各人口段配租的住房套型面积,一般不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十条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参照市场价格、体现保障功能”的原则。政府提供的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租金为住房市场同类地区、同类住房的平均租金价格的 70%左右。 具体租金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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