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告[2025]32 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 〕32 号现公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自2025年3 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费 用管 理 规 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进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楚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基金销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建立健全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法律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二章 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第五条 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
对于不收取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持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纳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