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围)、注销、撤销、吊销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经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及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 企业、企业所有从业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三) 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四) 应设立专门的物流管理部门,负责物流中心的运营管理;(五) 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六) 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