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项目合作协议 工程合作协议由:工程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和丙方) 甲:,身份证号: 乙:,身份证号: 丙:,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正、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作经营塑胶地板工程,总投资为 15 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万元,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万元,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万元
其次条: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便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全部,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担当
第四条:塑胶地板工程固定资产和盈余根据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乙方%的比例安排、丙方%的”比例安排
第五条:每年塑胶地板总销售利润进展安排或再投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打算权按出资比例多少来界定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伙人各一份
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有效期:只要三方连续合作,本协议持续生效
第九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假如三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全都,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作三方中假如有一方提出退出合作的须提前一个月向其他两方提出,退出金额按退出时投资工程资产比例来返还,返还期限不超过天
第十一条:违约处理 假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二条:协议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三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3、一方合伙人消逝法律上问题及做对塑胶地板工程有损害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