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合同权利义务可以自由约定,但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与建筑市场秩序,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指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验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根据《合同法》第287条,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一、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勘察、设计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工程测量、地质状况和水文地质调查等工作
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设计工程结构、绘制施工图纸、选用设备材料和预算工程价款等工作
勘察、设计是建设活动的首要环节,直接决定工程质量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勘察、设计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1、发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返工、停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
发包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勘察、设计人可以拒绝交付工作成果;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
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