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在 CAFTA 升级背景下经贸合作进展监管合作机制探讨一、引言 20 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态势越发明显,而更令人醒目则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作为亚洲国家一员的中国自然不能独善其身。为了进一步顺应潮流,中国先是加入了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由同东盟十国签署了《中国- 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者标志着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启动,后来双方又签署了《中国- 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等协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彼此间的沟通,提升贸易程度,中国政府提出了进一步的合作方案中国与东盟 2+7 合作框架。2025 年 8 月 26 日,双方正式宣布启动该谈判,这标志着自贸区升级版开始进入实质阶段。 高歌(2025 年) 认为,本次的谈判的目的在于进行自由贸易的量升级,主要是根据彼此以往的交往进程,对原先协议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生效后的后续结果表明,由于彼此经验不足,故签订协议时有所保留,比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协议。 此次贸易升级谈判中,有两个方面需要解决:首先是贸易方面的相关内容,其次是先前签订的 CAFTA《争端解决协议》。本文阐述的主要是后者,先前签订的 CAFTA 争端解决机制中对于某些情况并未做出详细规定,比如当企业,自然人与东道主政府发生投资争端时,如何解决;发生仲裁时,仲裁庭的仲裁员的规定等。文章阐述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研读 NAFTA 争端解决机制并和 CAFTA 的争端解决机制加以比较,从而加以改进已有的 CAFTA 争端解决机制,但必须指出这种改进,并不是全盘的借鉴,而是结合相应的世情,有条件的适当的参考并改进。 二、CAFTA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解决方式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具体解决方式 1.磋商 根据 CAFTA《框架协议》的规定,假如协议的参加方在交易过程中,所享有的直接或间接利益无法实现或是遭受损害,则协议的参加一方可以以磋商的方式与另一方进行交涉。关于磋商的具体内容有如下要求:(1)磋商的请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发出。(2)对于是否接受磋商,另一方应当在 7 日内给予答复,若未给予答复,则请求方可以直接要求组成仲裁庭来处理争端。(3)磋商时间一般为 30 日,特别紧急情况下,则可缩短至 20 日。 2.调解或调停 根据 CAFTA《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规定,对于彼此的争端,争议双方均可以在任何时间以调解或调停的方式加以解决,一旦由仲裁庭解决彼此的争端时,则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