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品牌形象代言及肖像使用合同(内部员工)甲方: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鉴于:甲方为开拓品牌市场、促进业务发展、产品宣传
经甲乙双方充分沟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指派乙方担任甲方企业品牌形象代言人(以下简称“形象代言人”)及乙方授权甲方使用乙方肖像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形象代言工作甲方指派内部员工乙方为甲方公司形象代言人
乙方同意在甲方任职期间,按甲方要求: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拍摄场地室内户外不限)、平面广告(静态),且同意将包含甲方形象的素材可用于制作宣传甲方企业品牌形象的广告,前述广告播放的渠道、媒体、地域不限;2、根据甲方指派,参加甲方组织的产品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等宣传推广活动;3、根据甲方指派,接受媒体采访、参加企业公关活动;4、根据甲方指派,其他甲方开展的品牌推广及产品宣传活动
乙方从事甲方代言活动为乙方职务行为,甲方除向乙方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外,无需另行承担相关费用,但乙方工作时间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应按加班计算
第二条肖像权授权乙方同意无偿许可甲方以独占方式保留和使用本协议第一条中甲方制作的或甲方委托第三人制作的含乙方肖像的图片、视频、广告及相关素材或使用前述图片、视频、广告及相关素材制作的衍生物品(以下合称“甲方品牌广告”)
乙方同意甲方品牌广告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同意甲方及甲方委托第三方对甲方品牌广告进行编辑、复制、演绎或传播,编辑、复制、演绎或传播的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纪念品、店头、公共媒体、新媒体等,甲方实施前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但在公开发表时必须尊重乙方形象,不得将乙方肖像用于非法用途
乙方同意甲方品牌广告除用于甲方自身广告宣传外,还可用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