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孤儿救助工作,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孤儿的救助范围及申请、审批程序(一)具有本地户籍并在我XX县区内居住的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都应列入我市孤儿救助保障范围
1、丧失父母的未成年人;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4、因客观原因,监护无力或无法对其履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5、对年满或超过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升入中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不受年龄限制,继续享受政府对孤儿的基本救助,直到完成学业为止
(二)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居民,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报送区、县(市)民政局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市)市民政局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三)在孤儿认定过程中,孤儿或其法定监护人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填写的申请书;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父母死亡、失踪、服刑、监护人无力抚养等证明材料原件;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孤儿的安置和养育方式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对孤儿将采取以下几种安置和养育第1页共3页方式:(一)亲属抚养
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
(二)机构养育
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并由县、区(市)民政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报经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市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
(三)家庭寄养
总结近年来家庭寄养的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