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责任——兼析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解释规定的预约合同 韩洪律师提记:2025 年 6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 号 )第二条首次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在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应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解释填补了我国立法对“预约”没有规定的空白,不但体现了法律对订立本合同(本约)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尊重,弥补了合同法中单一“缔约过失”责任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制裁的不足,而且更加体现了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
本文简要分析了解释第二条的“预约合同”,以及订立本合同过程中当事人约定“预约合同”责任和法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以期对以后办理合同纠纷案件有所裨益
关键词:预约合同 本合同 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 缔约过失 进行谈判的预约 一、预约合同的概念、构成要素及类型 1
预约合同概念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 号 ,以下简称 2025《解释》)公布以前,预约合同仅存在合同法学理中,与本合同相对而言,它是指当事人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
同本合同一样,预约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约、承诺)的情况下即可成立
但是,预约合同又不同于本合同,其目的是确保当事人在将来订立本合同,标的是为将来订立本合同而应履行的谈判义务
从法律上讲,预约合同并不属于合同法分则约束的典型合同,它仅为将来就交易订立本合同规定了订约的义务,使当事人至少不得违反预约下谈判的诚实信用原则
预约合同发生于本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先契约准备阶段,在很多典型合同的前期都可以产生
2、预约合同构成要素第一、预约合同发生于本合同的磋商过程中
预约合同是为缔结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只能发生在本合同的磋商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