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上、下防灭火措施矿井火灾是煤矿的严重自然灾害之一,矿井火灾一旦发生,往往造成瓦斯、煤尘爆炸,使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扩大
除煤炭自燃外,随着矿井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发生外因火灾的危险性也有所增大,这就给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威胁
因此,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加强矿井火灾的预防与管理,是矿井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成立组织机构组 长:邢党政 吕沁军副组长:赵 哲 成文明 崔志国 张宏飞 郭耀武李宗强 王兵胜 牛建吉 袁振华 成 员:王利军 张永进 孟存存 王 珏 王锋锋 司海云 李 涛 李培育 杨铄铄 闫 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 264 条规定: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016-2025)、《煤矿 矸 石 山 灾 害 防 范 与 治 理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 安 监 总 煤 矿 字【2025】162 号)等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制定本措施
制定本措施的目的,是预防井上火灾事故对井下的影响
矿井火灾是指发生在矿井井下或地面井口附近,威胁矿井安全生产并形成灾害一切非控制燃烧
煤矿为地下作业,但供风来源于地面,若地面发生火灾,不仅对井上造成危害,产生的火灾烟流可能进入煤矿井下,威胁井下人员的安全,因此,在做好煤矿井下防火同时,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为切实加强我矿井上、下防灭火工作,预防内、外因火灾的发生,为矿井安全生产奠定基础,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如下:二、井上防灭火措施1、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 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 50m
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 10m 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2、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3、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铺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 100m 设置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