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职员退休管理制度汇总从业人员退休办法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以正式编制内的从业人员为限,聘约、定期契约或临时人员不适用
第三条申请退休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退休:(一)服务满 15 年以上,年龄满 55 岁者
(二)服务满 25 年以上者
第四条命令退休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一)年满 60 岁
(二)因公伤病逾 24 个月未复职者
(三)心神丧失或因公致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
第五条退休金的发给标准从业人员的退休,按其年资依本办法附表规定计发退休金
第六条公伤病的范围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因公伤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一)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者
(二)因患职业病者
(三)在工作场所遭遇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第七条心神丧失的范围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伤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愈者,所称“残废”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一)失残视觉者
(二)失残听觉者
(三)丧失言语功能者
(四)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五)失残其他重要机能者
第八条退休人员改聘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其服务部门除工作需要得呈总经理核准以聘约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外,本关系企业不得再予任用为正式编制内人员
第九条退休表件的填报申请退休者应填具“申请(命令)退休表”二份,连同证明文件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核决权限呈核
命令退休的表件由其服务部门填报
第十条宿舍迁让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配住有公司宿舍者,于其迁让公司宿舍后,方得具领退休金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修改时亦同
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友退休办法第一条本公司为顾及退休工友的生活,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友,系指在本公司工厂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及公司与工厂所有辅助生产的工人 (警卫、信差、司机、木工、电工、杂工)
第三条本办法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