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 年 11 月 2 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5 年 3 月3 1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得地方性法规得决定》修正)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得筹集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待遇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得管理与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与其她从业人员离退休后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得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与其她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进展水平相适应得原则。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与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得省级社会统筹。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根据部分积累制建立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得所有权,属于全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得从业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得征集与基本养老保险金得给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得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基金得服务管理工作。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得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得筹集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得来源:(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得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财政投入得基本养老保险金;(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得滞纳金;(四)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时清偿得养老保险费;(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投资获得得收益;(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得利息;(七)其她来源。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工资总额得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得确定与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每月按规定得时间向政府指定得征缴部门缴纳。第十条 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得企业,可以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留户,优先保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得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