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
编制目的 为了法律规范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和工作流程、要求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包括对相关方在企业工作的场所、作业活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
责任分工 1
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各级专业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对本专业隐患排查工作负责; 5
岗位员工(包括:实习、劳务派遣人员)对本岗位区域内的隐含排查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等级:本公司将隐患分为一般和重大事故两个隐患等级: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不需要停产由部门负责人或班组长等有关人员组织立即整改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由企业负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工作要求 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根据职责分工通知责任部门组织落实整改并记录备查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出租的,协议签订部门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协议签订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