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方法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的会计适度和税法的改革较大,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别不断增大,而这种差别的存在是经济快速进展之下的必定现象
这种情况的存在让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成本增大,同时还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影响,需要相关部门全面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并找出相应的协调方法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差异;协调方式 一、我国会计适度和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 (1)原则规定上的差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要将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即企业当段时间内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支出的费用,不管项目是否收付,都需要将其作为当期的收入费用处理
然而税法不尽相同,税法规定不完全承认权责发生制的适用性,在企业收入的确定方面更加倾向于采纳收付实现制度
比如在企业增值税的账户处理当中,企业在明细科目的基础上还需要设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等一系列子项目
从此处可以看出,会计的处理并不是完全找责权发生制进行核算的,而是根据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这便是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
(2)新税法已经消除和会计制度的差异
新税法的全面实施以及新会计准则更广泛范围的执行,让两者在施行过程中难免发生冲突,并且会增加企业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之间的难度
所以,需要对新税法中已经消除的制度有一定的了解,这极大的有利于让企业更加明确以往两者间存在的差异的影响
据相关数据表明,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实行消除了两者原本存在的二十多项差别
较为典型的差距包括原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原会计准则不视作销售而新的准则却将其视作销售等差异
(3)新税法施行之后会计制度新增的差异
新税法施行之后洗液所得税的核算问题中也出现了新的差异,比如新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的期末资产计量应该是应用公允价值的方法进行核算的,然而在新税法当中却对这方面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