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二o—八年九月四口使用说明1
为倡导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网络交易行为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本示范文本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使用
本示范文本中所涉定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卞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以卞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交易和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平台经营者为赔付消费者损失而向平台内经营者预先收取的金额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的保证,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用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互相承担违约贵任之用途
平台:指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包括但不限于网站、软件、移动端应用等
账户:指平台内经营者完成入驻后获取的与自设密码共同使用以登陆甲方平台,使用平台经营者平台服务的登陆账户
交易规则:指平台经营者以书面形式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或在平台公示的,与平台内经营者经营有关的任何规范性文件
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手册、网站公告等
关联公司/机构:指对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控制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公司/机构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补充
但补充的内容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示范文本内容相冲突,如发生冲突则该补充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