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土地不符合净地条件,受让人能否解除出让合同
裁判结果国土局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交付土地的,受让人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本文梳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净地交付问题的相关裁判规则:(1)国土局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交付土地的,受让人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主文案例);(2)土地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属于依法禁止出让的情形,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出让人在土地出让过程中隐瞒该重要事实,违反应尽的合同义务,导致受让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延伸阅读案例1);(3)虽然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标准,但拆迁安置等义务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义务(延伸阅读案例2、案例3);(4)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可约定土地上房屋、墓地等的拆迁义务主要由受让人承担(延伸阅读案例4)
裁判要旨一、土地挂牌出让前必须完成安置补偿,做到净地出让
国土资源局作为负责土地开发建设与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将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进行出让,不仅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还将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对方构成违约
二、土地是否属于无权利瑕疵的净地,涉及受让人合同目的能否顺利实现,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受让人交付土地是出让人的一项主要合同义务,出让人违反该义务将导致受让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情形下受让人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案情简介一、兴安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方式取得1365号宗地的开发使用权,于2013年11月与潜山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和交付的土地现状应是权属清晰,无地上建筑物,四至及界址点明确,交付时间为11月18日
合同签订后,兴安公司支付了该宗土地的第一期出让金10220万元
二、双方在办理土地交付手续时,经现场测量,兴安公司发现有垃圾中转站建筑物占用了案涉宗地面积,遂拒绝在《交付土地确认书》上签字
三、兴安公司向安徽高院起诉,请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