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发展和封建社会由盛而衰第一节 明朝的建立和专制制度的加强素材《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代统治者实行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法律
朱元璋惩元末法制松弛之弊,对立法十分重视
明朝建立前(1367),命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官,编修一部律令
同年年底,律令完成,正式颁行天下
凡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以记载诸司制度为主,是律的补充
后来,朱元璋认为所定律令还不够完善,又下令修改
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才将《大明律》正式颁行,成为明律的最后定型本
《大明律》共有 30 卷,460 条,分为名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
在刑法上,《大明律》渊于《唐律》,比《唐律》完备
为了强化君主专制,明律加重对直接触犯封建统治行为的处罚,规定犯有谋反、谋大逆罪,不分主犯、从犯,一律处死
明律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
《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
”还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大明律》还增加了经济立法
如明律禁止盗卖、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如系强占,最高可判处杖一百,流三千里刑
对“占田过限”“欺隐田粮”者也有惩治,“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
明初为了整顿吏治,以重法治赃吏
《明律·职制律》中专列“受赃”名目共 11 条
如严惩“枉法赃”,明律规定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
对御史犯赃的惩处,规定“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明律对擅权失职的官吏的惩处也较为严厉
在条目繁多的失职罪中,以失守、纵盗、监守自盗处罚最重
如对于监守自盗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
明太祖利用特务机构监视官吏三例 钱宰被征编《孟子节文》,散朝回家,吟诗道:“四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