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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案析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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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合同知识咐件的合同和无姣分案析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案析杨某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于农忙季节因有壹头牛闲置不用,遂于2000年8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于被告租用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李某寻找壹天无果,于是李某和杨某双方协商,如果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原告1500元损失,且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几天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于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2000元,李某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约定的1600元不巧几天以后,杨某上邻村做活,于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拒绝。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仍耕牛,赔偿损失。刘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1600元,杨某的请求没有道理。「问题提出」本案涉及到附条件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同时涉及到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另外,本案仍涉及到请求权竞合的问题。「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能够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多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执行的卓越管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壹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于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存于着俩种意见:第壹种意见认为,刘某不应承担责任。尽管于本案中李某具有欺骗行为,但其已交付了约定的赔偿金和租金,而赔偿金尽管低于市场标准,但这是经原告杨某同意的。更何况李某于寻找耕牛过程中也付了壹定费用,当下既然不能从张某处要回耕牛,那么,再要求刘某返仍耕牛和赔偿损失是不合理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双方约定只有于李某找不到耕牛时才支付赔偿金。既然耕牛已经找到,就应继续由李某租用,李某不能将其转卖给他人,否则即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当事人杨某和李某之间存于合法有效的财产租赁合同关系,耕牛即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按照合同的约定,李某于合同规定的2年期限内拥有对耕牛的使用权,同时他亦应于期限结束后将耕牛返仍王某。虽然仅仅过了10天耕牛就走失,但双方当事人且未解除财产租赁合同,而是达成了〃若李某1个月内找不到耕牛,则应向杨某赔偿1500元,且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的协议,此协议应当认为是财产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是为财产租赁合同的解除和赔偿事宜设定了壹个条件,此条件的具体含义为:(1)如果李某找回耕牛,则当事人间的财产租赁合同继续有效;(2)如果李某找不回耕牛,则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消灭,李某应向杨某赔偿1500元,且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因此,李某找不回耕牛,便成为原财产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然而,李某却找回了耕牛,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附解除条件合同中的条件且未成就,原合同继续有效。李某负有于合同期限后归仍耕牛的义务。李某却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将耕牛擅自出卖,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是,杨某要求返仍耕牛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虽然李某出卖耕牛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才能有效。而权利人杨某的请求已经表明了其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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