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彩人生定期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告知义务】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解除合同后,不退还已交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解除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三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逾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应依照本条第二、三款办理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利息;若补交保险费和利息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根据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年龄不实且错误在本公司,本公司根据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