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资产收购合同等企业经营过程中需要制定的所有相关合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以上合同的审批
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的主体(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审核,具体职责是:(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三)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四)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五)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第八条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
第九条数量条款: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第十条质量条款:有国家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