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6-11-7 信息来源:农业部责任编辑: 徐娟娟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讨论,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法律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