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25 年 第 6 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 2025 年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子标签第五条 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