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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社保权的宪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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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社保权的宪法基础农民社保权的宪法基础 【摘要】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公民的社保权是现代国家义不容辞的一项责任,但我国农民社保权的当前现状却不尽如人意。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等都以明文规定的形式肯定了农民的社保权。农民社保权作为责任政府的一项义务,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也是农民获得自由的基础。 【关键词】农民;社会保障权;宪法 近年来,为了加快城镇化的进程,从沿海到内地,不少地方政府试点或实施了“土地换社保”政策――将农民承包的土地置换为社保,最早出现在长江三角洲一带。面对这一政策的大规模推行,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社保本是政府应当为公民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农民的社保权为何要以其财产权益来置换?农民社保权的法律基础何在? 一、农民社保权的概念 农民社会保障是以政府、农民机构和非营利社会组织、市场等力量为多元化实施主体、以全体农民为保障客体、以为农民提供维持最基本物质生活保障为内容、以国家的法律和相应政策为手段来实现保障社会安定和稳定目的的社会保障制度 [1]。农民的社会保障权,本文简称为农民社保权,是指我国农民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应享有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等各方面的社会保障的权利。 二、农民社保权的宪法规定及其性质 (一)宪法的文本规定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这是建国初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的宪法依据。1975 年、1978 年宪法虽然肯定了劳动者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从宏观上看,这两部宪法对于社保权的规定在 1954 年宪法的基础上停滞不前,农民的社保权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改革开放大背景下的 1982 年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规定正式将全体社会成员都纳入到由国家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体系中,在农民社保权进展历程中具有深远的意义。2025 年宪法修正案第 23 条又对现行 82 宪法补充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这一明确概念首次正式入宪,成为社会保障在宪法进展历程中的里程碑。 (二)农民社保权的性质:基本人权 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和尊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生存权和进展权是人权之本。生存是对一个人作为“人”来说最本能的需求,生存权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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