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及外贸财税资料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 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5 号),现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假如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假如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帐面 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 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假如采购的国产 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的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 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本规定发布前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款,未按本办法处理的,应按本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追溯调整
二、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 ,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 价值原计算的应交的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 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增设“2203 待转捐赠 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