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存款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已经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苏州创元投资进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元投资”)控股的金融机构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贴现、承兑、担保等正常的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二条 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等的规定,否则公司不得将货币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以外的其他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最高限额。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仔细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贴现、承兑、担保等金融业务时,应当签署相关协议,并严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比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水平执行。 (二)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比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水平执行。 第九条 创元投资应对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做出承诺,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承诺。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一次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