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营销中心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办公楼、营销中心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XX 投资进展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清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中国电信大楼--集团江北营销中心及江北办公楼 (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办公楼 座落位置: ** 市 浦口 区 大桥北 路(街道) 号 建筑面积: 1-3 楼办公大楼约 1500 平方米; 营销中心约 1700 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物业使用人,本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 池井 、 停车场 、 消防栓
第七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与设施设备的随机文件
第十一条 负责向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 2、专向服务、特约服务收费; 3、 空白
第十二条 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三条 对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情节轻重,实行批判、规劝、警告、制止、 诉诉法律 等措施
第十四条 其它委托事项 1、 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