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土作业安全管理细则1 目的法律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动土作业,保证人员安全,避开事故发生。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动土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3 编制依据AQ3023-2025《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法律规范》GB7059《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12142《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4 释义4.1 动土作业:凡在公司所辖区域内进行的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 0.5m 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4.2 重大动土作业:4.2.1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4.2.2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4.3《动土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5 职责5.1 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核重大动土作业方案,对动土作业进行专业监督管理。5.2 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5.3 所属各单位根据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5.4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5.4.1 作业人员职责a)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b)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动土作业;c)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d)动土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5.4.2 监护人员职责a)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仔细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b)对动土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实行应急措施并报警;c)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动土作业监护人由施工单位指派,申请单位可根据作业需要增派监护人。5.4.3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动土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5.4.4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重大动土安全作业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5.4.5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土作业部位及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