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 地址:**县雪莲东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局长 被答辩人:** 地址:**县陵园路 11 号 尊敬的黄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答辩人收到贵院黄劳(人)仲案字(2025)01 号的开庭通知,现答辩人就申请人 杨小旭因与答辩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向你会提出的各项仲裁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一、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二、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这一事实且补发其 2025 年 3 月—2025 年 12 月的工资,共计 74000 元的请求与第 3 个仲裁请求主张补缴 2025 年元月至 2025 年 12 月一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无事实和法律根据。 第一、答辩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是客观存在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此期间安排申请人从事厨师工种;答辩人每月以货币形式向申请人支付基本生活费 3700 元/月。(附证明材料一:《劳动合同书》、附证明材料二:职工工资表) 第二、申请人在其仲裁请求第 1 条中所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补发其 2025 年 3 月—2025 年 12 月的工资,共计 74000 元的请求和无事实和法律根据。首先,此处,答辩人不知申请人的该项请求符合上述法律中的哪些具体条款,还希望申请人能够在稍后承担举证责任,做出对应说明;其次,现答辩人仍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故答辩人并无理由支付其现年度未到月份的工资与补缴 2025 年元月至 2025 年 12 月一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025 年由于新冠状疫情发生,申请人由于自身原因在假期结束后无法及时到达单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后回到黄南州同仁县在隔离期间,答辩人曾多次与申请人取得联系,通知其隔离结束后次日(隔离期月日 结束)回单位上班,但申请人均予以拒绝;同时 2025 年 3 月 13 日,答辩人办公室人员携通知书至申请人杨小旭处,再次通知其于隔离期满后次日到岗,申请人杨小旭拒绝接收通知书,无奈答辩人只能将其拒收通知书的情况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见证(附证明材料三:执法记录仪内存视频、附证明材料四:通知书);在其隔离期结束后截止今日,申请人仍无任何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