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施工争议在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大量应用,但对中国的业主和承包商来说还比较陌生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中国建筑业逐步对外开放,仲裁程序在建筑业将会得到广泛应用
因此,有必要了解仲裁的有关业务知识,这是对外开放以及和国际接轨的需要
中国某大型引水工程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工程引入国际竞争性招标,采用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并由某国外承包商承建(以下称“A 工程”)
工程于 1997 年 9 月 1 日开工,已于 2001 年 10 月 31 日基本完工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提出了多项大的施工争议,并作为申请人启动了仲裁程序
作者根据在该工程的工作实践,对仲裁的一些基本原则、程序、仲裁地点选择、降低仲裁费用的方法、仲裁工作组织、仲裁员和律师的选择、仲裁时间安排、仲裁答辩等实务性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为将来类似的工程提供参考、借鉴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
依法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要提交大量的文件和证据
仲裁员不可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评估大量的技术合同资料,且合同上很复杂的提交资料
但仲裁员的裁决必须严格依照合同和法律
所以,和 DRB (争议审议委员会)或 DAB(争议裁决委员会)等争议解决程序相比,仲裁程序一般历时长、花费高
合同法律 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规定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为合同的管辖法律
仲裁中应用的实体法将采用该国的相关法律
所以,对于国内的国际工程,当合同条款和中国法律有冲突时,中国的法律优先
中国法律的特殊原则可以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进行修正或补充
比如,A 工程的承包商在仲裁申请中要求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但中国法律不允许接受一个降低标准的工程,因此,业主可以在仲裁中据此进行反驳
再如,A 工程的承包商在仲裁中提出的最大索赔是由于工程师未能给予适当的延期,承包商被迫进行“推断赶工”
承包商要求仲裁的依据是美国法律,但中国(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