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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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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法律依据:一、《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进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和谐和监督治理工作。” 二、《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治理规定》(市政府第 16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和谐和监督治理。”三、《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治理方法》第三条:“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和谐和监督治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区、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治理工作。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有关的监督治理。”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刻1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市 人 大 常 委会2007 年 12 月 1 日2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治理方法市政府2001 年 1 月 1 日3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治理规定市政府2006 年 1 月 1 日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清理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共 7 项)一、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揽、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应领域的信息化工程,或者差不多资质认证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作的,由市或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形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治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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