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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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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市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经营者,以及为网络食品经营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经过互联网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特别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舞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 网络食品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范围一致。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经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网络食品经营的规定。 第七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能够经过自行设立的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能够经过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八条 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二)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三)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管理制度; (四)建立食品经营电子数据备份和管理制度; (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九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 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和食品生产者应当书面告知其营业执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楚,容易辨识。 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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