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更好的开拓全国医药市场,经友好认真协商就乙方区域代理销售甲方的以下产品(以下简称协议产品)并就该协议产品的区域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协议后的前期开发期为个月
并且乙方保证在代理销售期限内不销售同类产品,并按以下指标完成销量
2、截止到年月底乙方须完成家三级医院(即)的开发进药工作
3、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叁个工作日内,乙方首批提货量为(以现款提货的方式打款提货)件,否则本协议马上自动失效
4、乙方同意为保证严格执行本协议各条款,如发觉窜货行为则按窜货数量零售价的五倍向甲方赔偿,并取消乙方该区域代理权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协议产品
2、向乙方供应产品宣传资料
3、担当解决由于产品质量(经法定药检部门确认)和甲方发货至乙方的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破损、灭失、短缺等责任
4、向乙方供应协议产品的有关证书,如“二证”、生产批件、质量标准、质检报告、授权书及招、投标工作的有关文件及样品等
5、甲方须爱护乙方的销售市场及维护乙方的利益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在上述代理销售区域内积极宣传推广销售本协议产品,不得向上述代理销售区域以外的单位及个人报价、供货、销售,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扣除乙方保证金及有权向乙方另行索赔,并取消乙方的代理权或终止合同
2、甲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执行三个月后就未实质开发进药的地区或医院,须增加分销商;四个月后就仍未实质开发进药的地区或医院,甲方有权直接增加经销商,甲方不再受本协议约束
解释权在甲方
3、乙方无权向协议以内及以外的地区进展分销商,否则视为违约
4、乙方办理所代理区域的协议产品物价备案,并且销售价格不得超出国家物价部门所规定的批发价格
5、乙方代理期内销售任务为件,前期开发期须销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