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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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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公 有 住 房 租 赁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根 据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城 镇住 房 制 度 改 革 加 快 住 房 建 设 的 通 知 》 ( 国 发[ 1998 ] 23 号 ) 和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 关 于 加 快 住房 制 度 改 革 实 行 住 房 货 币 分 配 的 通 知 》 ( 粤 府[ 1998 ] 82 号 ) 、 《 关 于 实 行 住 房 货 币 分 配 有 关问 题 的 通 知 》 ( 粤 府 [ 2000 ] 18 号 ) 的 精 神 及《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住 房 改 革 方 案 》 ( 华 南 工 校【 2025 】 17 号 文 ) 的 有 关 规 定 , 为 法 律 规 范 我 校公 有 住 房 管 理 , 提 高 公 有 住 房 周 转 效 率 , 制 定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公 有 住 房 指 产 权 权 属为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所 有 的 住 宅 ( 含 捐 赠 或 自 建 的临 时 住 宅 房 屋 ) 。第 二 章 管 理 职 责第 三 条 全 校 公 有 住 房 的 产 权 、 使 用 、 租 赁维 修 等 由 资 产 资 源 管 理 处 房 地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负责 管 理 , 相 关 部 门 协 调 配 合 。第 四 条 南 校 区 住 房 暂 由 资 产 资 源 管 理 处 房地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委 托 南 校 区 管 委 会 后 勤 办 公 室代 为 管 理 。 学 校 部 分 临 工 住 房 由 资 产 资 源 管 理处 房 地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委 托 后 勤 产 业 集 团 代 为 管理 ;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 未 得 到 资 产 资 源 管理 处 房 地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的 批 准 或 授 权 委 托 , 不得 出 租 和 使 用 公 有 住 房 。第 五 条 公 有 住 房 的 租 金 由 财 务 处 收 取 , 部分 临 工 住 房 租 金 暂 由 后 勤 产 业 集 团 代 为 收 取 。 第 三 章 租 赁 对 象 与 期 限第 六 条 在 学 校 房 源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 下 列 人员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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