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回购商品房协议 合同编号:PGRG-2025-000**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回购协议**县棚户区改造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年月日甲方: 乙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会政办发〔2025〕16 号)等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要求,就甲方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选定乙方建设的(小区名称)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回购小区,依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安置小区建设地点: 。 二、安置小区名称: 。 三、回购范围: 1、回购安置住房共套,建筑面积共计万平方米。具体分布在幢楼,共种套型,分别为: (所有房屋须附有房屋分布图以及套型图)。 2、为最大限度满足被征收人选房需求,在乙方和被征收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在安置住房所在小区之内、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房源之外选房的,按协议回购价纳入回购范围。 四、安置住房标准及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其房屋及相关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能正常使用(安装进户门、供排水、供电、供暖设施等)。 2、乙方建设住房工程质量、结构形式、交房标准等严格根据最新国家相关法律规范规定设计的要求执行。 五、建设期限乙方保证甲方回购的安置住房必须在 2025 年8 月 10 日前竣工并交付使用。乙方应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整个项目的建设任务,确保按时完工并交付使用。除遭遇不可抗力外,造成工程延期的乙方需支付甲方违约金 100 万元人民币。 六、回购价格及回购款支付(一)甲方从乙方回购的安置住房单价为元/平方米,安置住房价格统一,不设楼层差价,所有安置房屋选择中间层(中间层为每幢楼除去第一层和顶层)。 (二)被征收人按选房顺序在乙方提供的安置住房范围内自主选房,所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少于或者等于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的,按回购价由甲方代替被征收人向乙方支付房款; 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人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安置住房的市场价由被征收人和乙方协商补缴差价,具体事项以被征收人与乙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 (三)甲方分两批支付安置住房回购费用,第一批是在乙方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后支付 60%; 第二批是在安置住房竣工验收合格、房产手续办理齐全(房屋过户并办理房产证)并入住后支付剩余的 40%回购款。 七、回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