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所谓合同实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中阿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抒发出之日起天内,由发包、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包、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的基础上,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约定的时间要求:自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天内
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工程建设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
合同的形式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构成影响,无论是单间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
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建设工程量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