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内容上传人:信息中心 所在单位:房产局 上传时间:2011-1-7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77 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0 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3.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50 万平方米,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 5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2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40 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4 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了《房地产项目手册》制度,商品住宅销售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实施了 A 级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建设项目中广泛应用住宅产业化技术,积极参加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 8000 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3 年以上;3.近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