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养老保险条款商业养老保险条款第 1 篇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 1 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 1 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 1 号至月底。投保人可 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 年交、20 年交、30 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 2 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 60 周岁,女性 55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 16.8%(男性)或 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 10 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 10 年止。 以上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