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就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得申请开立得、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得承诺。 前款规定得信用证就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得跟单信用证。1、 条款评述:该条款分别从开证委托关系、开证主体、开证币种、开证性质、开证目得、付款前提条件六个维度对国内信用证进行了定义。国内信用证就是基于申请人得请求委托而开立,申请人就是国内信用证开立得原始发起人,并对银行相符交单得付款承担偿付责任;开证主体限定为五大类银行机构,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允许开立国内信用证;开证币种为人民币;开证性质为不可撤销性,排除了开立可撤销国内信用证得可能;开证目得就是付款,国内信用证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付款结算工具;付款前提条件就是相符交单,表明了国内信用证得单据性。该定义虽然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际跟单信用证得概念元素,但国内信用证就是否归属于跟单信用证得范畴值得商榷,因此,该定义将国内信用证简称为信用证得措辞不够严谨。同时,如将定义中得银行措辞为开证行则更为法律规范。2、 新旧条款对比旧条款对国内信用证得定义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就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得申请开出得,凭符合信用证条款得单据支付得付款承诺。前款规定得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得跟单信用证。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得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得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未经批准得银行机构与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她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相比而言,新办法中开证主体范围扩大,并且取消了国内信用证不可转让得限制。3、 与国际惯例得对比UCP 第二条对信用证得定义:指一项不可撤销得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得确定承诺。 国际惯例对信用证得定义相比而言更加严谨法律规范,行文紧凑,更富有立体得意义。(跟单信用证就是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以及被指定银行等之间得一种付款安排或付款机制),同时突出了信用证承诺得确定性(即开证行得终局性付款)及细化了付款承诺得不同形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及承兑)。而新办法谈到得国内信用证得付款承诺,则对应于国内信用证得两种不同类型,即期付款与远期付款。第四条 信用证业务得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得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得规定,遵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