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得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与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得规定供应了第二批与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得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就是甲公司供应得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得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得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得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纳书面形式,但就是在甲方根据乙方口头变更合同得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得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得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 7 月 17 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 3 0 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900 美元,CIF 鹿特丹,7月2 5 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 7 月 22 日复电:接受贵方 7 月 17 日电,C—5 1 4农产品 3 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90 0美元,CIF 鹿特丹,除通常得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得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 7 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 2 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就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得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得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