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 一 2000 一 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响水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与监理人 江苏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城南公园工程、 三洪河二期工程工程地点:204 国道向西、三洪河向东、浦南路向南、中央大道向北 工程规模: / 工程造价:约 800 万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本合同标准条件; ② 本合同专用条件; ③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壹 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备存。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南京西康路 1 号河海大学院内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南京北京西路支行账号: 账号:32001881336052500303邮编: 邮编:210098电话: 电话:02583717439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入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