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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加速阶段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模式缺陷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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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加速阶段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模式缺陷分析及对策城市化加速阶段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模式缺陷分析及对策 内容摘要: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动,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流转已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然而,受我国制度法规的约束,宅基地流转长期以来缺乏监管,其流转模式亦存在缺陷,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进展。本文通过分析城市化加速阶段宅基地流转模式存在的缺陷,进一步探寻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维护农民利益,而且对盘活宅基地存量,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紧缺等具有现实意义的新模式。 关键词:宅基地流转 城市化 模式 对策 城市化加速阶段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制度环境分析 在城乡二元结构下,自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基于保护耕地,发挥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以及维护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规整集体经济内部管理等基本考虑而设立的法律法规,就将宅基地归为特定的产权形式加以严格管制。1982 年《宪法》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以来,国家又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法律规范管理。 近几年,伴随经济的高速进展,我国经历着人口和产业活动在空间上向城镇集聚,农村地区逐渐向城镇地区转换的城镇化过程。此期间,城市化的加速推动用地需求持续增长,非农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趋势难以阻挡,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已逐渐弱化,其资产性功能正不断增强。但在管理上,政府仍然高度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使得宅基地使用权一直以凝固的形态存在,不能够实现资产变现,在实践中,对城市化存在着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土地资源粗放利用。城市土地已逐步达到集约节约利用标准,农村土地的生产力和负载能力却没有得到释放,“空心村”等土地闲置现象普遍存在。 集聚优势未发挥,城市不具备充分吸纳就业的能力。我国城市化进展过程中,政府干预较多,市场调节的作用并不明显。国家对宅基地自由流转的约束抑制了生产资料的集聚,城镇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低。 劳动力的职业转换大幅度优先于空间转化。许多农民工虽已进城就业,但户籍和身份仍旧“困守”在农村有限的土地上,“离土不离乡”、“两栖人”成为他们生活现状的真实写照,城市化则衍生出城市里的“新二元结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人士指出,事实上中国的城市化率被严重高估,目前统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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